(2015)解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XX与张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李XX,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亮,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