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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XX与张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李XX,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亮,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