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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伟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辛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