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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文滔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滔,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59号原告:陈文滔,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魏伟,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滔诉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文滔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雅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