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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与李丽红、施红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红,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红阳,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招锋,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庆岗,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杭州德堡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路1726号3幢109-111室。法定代表人:郑焕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丽红、施红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李丽红、施红阳与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李丽红、施红阳对原审被告杭州德堡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货款479590及追讨费用4656元中的4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方式为上诉人李丽红、施红阳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10月28日、11月28日、12月28日、2016年1月28日向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汇款80000(该款汇入户名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沧州市中捷临港支行,卡号为10×××24;行号:1041145100116)元后,上诉人施红阳、李丽红与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如上述款项中有一笔逾期未给付,则上诉人施红阳、李丽红均同意按原审判决履行;二、上诉人施红阳、李丽红如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审被告杭州德堡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上诉人施红阳、李丽红有权利向原审被告杭州德堡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上诉人施红阳、李丽红如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有义务在二个月内为上诉人就本案涉及的他项权利证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四、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被上诉人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负担;五、本协议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胡希荣审判员郭景岭审判员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