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柏传明与张小梅、天长市运输公司天运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传明,张小梅,天长市运输公司天运出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柏传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梅,驾驶员。被告:天长市运输公司天运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草湖路13号。负责人:施文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商住楼转角门面。负责人:杨可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传明诉被告张小梅、天长市运输公司天运出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传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柏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芦加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