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阮运通诉曲拥军、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220-1号原告阮运通,男,1962年5月3日出生。被告曲拥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杨小萍,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运通诉被告曲拥军、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运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运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