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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2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阮运通诉曲拥军、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220-1号原告阮运通,男,1962年5月3日出生。被告曲拥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杨小萍,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运通诉被告曲拥军、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运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运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