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肇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周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谢石公路77号。被执行人周肇俊,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律师效力。依上述判决,周肈俊应向广州科盛隆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923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周肇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1051元、执行费1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肇俊名下银行存款5680.94元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湖北省,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周肇俊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至今未函复本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肇俊名下银行存款5680.94元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8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