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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张周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张周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吴小平。被告张周牛。原告吴小平与被告张周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平、被告张周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平诉称,原告吴小平为被告张周牛在西宁市城西区承揽的西川南路润善公寓干活,2014年4月22日经结算原告应得工资10000元,被告打了欠条一张。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2015年7月20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被告付清劳务费。被告张周牛辩称,欠款属实,但这笔欠款原告应向唐某某去要。因唐某某叫原告等三人到被告工地干活时,被告已给唐某某预付了三个人30000元的劳务费,况且唐某某是原告外甥。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原告吴小平经唐某某介绍,到被告张周牛在西宁市承揽的西川南路润善公寓务工。截至双方劳务关系结束,被告张周牛尚欠原告吴小平劳务费10000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15年7月20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劳务关系后,原告吴小平如实履行了义务。经过结算,被告张周牛尚欠原告吴小平劳务费10000元,于法于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周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拖欠原告吴小平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周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