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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恢一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大连星海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轮船总公司、大连港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星海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省轮船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港务公司。第三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星海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轮船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港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做出的(2002)中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17日,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大连星海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大连港务公司于2003年6月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岗分局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大连港务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及财产均由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承继,且第三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岗分局发公函表示同意上述债权债务承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连港务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及财产由第三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承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请求变更第三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02)中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大连港务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杨运涛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