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相识谈婚,在谈婚期间被告谎称其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给他人赔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原告知道被告欺骗自己后便提出要与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在被告的坚持下才勉强恢复谈婚。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发现许多人不断的问被告要债,原告经多方打听后得知被告所欠外债均属赌债,被告当时虽向原告承诺婚后一定好好外出务工挣钱,但实际上被告并未有任何改变,仍然经常外出打牌、打游戏,不务正业。2013年腊月因要债的人太多把被告的家门堵住,被告无奈便带着原告到别人家里躲债,致使原告在春节期间有家不能回。在此情况下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后因被告未与原告一起到民政局而未能办理离婚手续。自此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也从未与原告联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被告相识谈婚,同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无正当职业,热衷于打麻将、打游戏,并在多处借有外债,双方常为此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4年春节期间因多人向被告要账并将其家门堵住,被告为躲债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遂住回娘室生活。此后,被告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过。2015年3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5年5月23日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审理中,原告自述有个人财产:康佳42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风扇一台、台灯一对、毛毯1床、被子5床、床单6床、四件套2套、脸盆2个、水壶2个、碗筷2副。但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其个人财产。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对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等无法核实。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被告父亲牟某甲的记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热衷于打麻将、游戏等,负债较大。婚后不久被告因躲债长期外出不与原告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亲属认可双方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其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琴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