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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某、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廖某某,廖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雅安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告廖某,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荥经县。负责人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某、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0.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邓国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