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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苏海与张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王苏海,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院科学一街290号4-1-102室,身份证号码650104196004130718。被执行人:张岚,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院科学一街290号4-1-6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63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47.83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锡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