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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杨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 王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