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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452号原告陆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女儿陆家鑫的探望权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垭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