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东海与被申请人修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海,修玉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12号申请人:王东海,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修玉春,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王东海、修玉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东海、修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修玉春于2015年9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东海借款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东海、修玉春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