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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7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林锟与王瑞华、北京华强瑞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锟,王瑞华,北京华强瑞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73-4号原告:杨林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廷桥,农民。被告:王瑞华,农民。被告:北京华强瑞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5号楼701室。负责人:李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锟与被告王瑞华、北京华强瑞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锟申诉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杨林锟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