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晓雷诉刘艳玲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雷,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雷,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李晓雷诉刘艳玲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艳玲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3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