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与赵金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赵金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842号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4-1付1号。法定代表人王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职员。被告赵金喜,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与被告赵金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6元,减半后收取为113元,由原告天津金川经济发展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