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女,195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