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女,195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