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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东晓与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晓,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35号原告:赵东晓,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杰,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晓与被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东晓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淮土开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供水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供电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供气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含锅炉房、1吨锅炉等配套设施)、围墙、钢构1#号仓库、钢构×#号仓库、钢构×#车间,赵东晓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淮私产字第××××××号商业用房及其与陈森(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黎苑路××号×#×××淮房字第××号、××××××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淮土开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供水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供电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供气系统设施及附属财产(含锅炉房、1吨锅炉等配套设施)、围墙、钢构×#号仓库、钢构×#号仓库、钢构×#车间,允许使用,不得毁损、转移、变卖。二、查封原告赵东晓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淮私产字第××××××号商用房产、查封赵东晓与陈森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黎苑路××号×#×××淮房字第××号、××××××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