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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斌、王花、柳西存、安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安斌。被执行人王花。被执行人柳西存。被执行人安磊。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斌、王花、柳西存、安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新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扣划安磊4200元,扣划安斌9300元,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季 承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鸿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