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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玉与陆冀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陆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石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陆冀,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石玉与被告陆冀借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石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玉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