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玉与陆冀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陆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石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陆冀,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石玉与被告陆冀借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石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玉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