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刑执字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蓝勤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勤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1087号罪犯蓝勤富,男,畲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河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蓝勤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判决生效后,罪犯蓝勤富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1月3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中法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6月16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蓝勤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毕涛、伏彦林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勤富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3.3;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蓝勤富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表扬24次,共获奖分151.6分,出勤100%,工效106.7%,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蓝勤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勤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伟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