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井波与贾志国、张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波,贾志国,张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孙井波,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丽景城B区*单元***室。被执行人贾志国,男,汉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丽景城B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君,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丽景城B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四社。申请执行人孙井波与被执行人贾志国、张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被执行人贾志国、张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新农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孙井波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