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商昌芳与李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商昌芳,女,汉族。被告李茂福,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昌芳与被告李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昌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商昌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昌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昌芳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