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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商昌芳与李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商昌芳,女,汉族。被告李茂福,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昌芳与被告李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昌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商昌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昌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昌芳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