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闫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员张村,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莘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