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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闫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员张村,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莘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