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如东县海宇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久业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金瀚海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海宇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南通久业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金瀚海纺织有限公司,赵栋,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良剑,薛文源,薛向阳,孙夕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93号原告如东县海宇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立新桥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钱春梅。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久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景安镇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文源。被告南通金瀚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高前村一组(工业集中区A区)。法定代表人赵栋。被告赵栋。被告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良剑。被告赵良剑。被告薛文源。被告薛向阳。被告孙夕红。本院受理原告如东县海宇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久业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金瀚海纺织有限公司、赵栋、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良剑、薛文源、薛向阳、孙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如东县海宇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 判 长 樊士新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