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交通局职工。被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了(2013)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527号沈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成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