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智勇、雷远强与吴恒、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智勇,雷远强,吴恒,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苏智勇。申请执行人雷远强。被执行人吴恒。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成应,该公司董事长。苏智勇、雷远强与被执行人吴恒、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48号、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738151018260002×××0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