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志云与上海东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云,上海东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63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云,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上海东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830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东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东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7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