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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杨小龙、陈双喜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陈双喜,陈兰根,陈小芳,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000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小龙,女,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双喜,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兰根,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15号,组织机构代码46717026-5。法定代表人强咏,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小龙、陈双喜、陈兰根、陈小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小龙、陈双喜、陈兰根、陈小芳对本院提取在杨全龙、杨月芳处到期债权187600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杨小龙、陈双喜、陈兰根、陈小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小龙、陈双喜、陈兰根、陈小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