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婉瑜、赵学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婉瑜,赵学芬,马天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婉瑜。被执行人赵学芬。被执行人马天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18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李婉瑜申请执行赵学芬、马天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学芬、马天普银行存款共计75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