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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韩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韩亮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86号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关金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景刚,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亮,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何敏阳,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兰州益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强唐生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岳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