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诚与胡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李诚,电厂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胡玥,在远大国门14层上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诚与被执行人胡玥债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