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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诚与胡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李诚,电厂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胡玥,在远大国门14层上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诚与被执行人胡玥债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