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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璇子、刘五勤、刘书英、姚汝艳、何银富、李海东、高占营与周艳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璇子,刘五勤,刘书英,姚汝艳,何银富,李海东,高占营,周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王璇子,女,1994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号*号楼**号。申请执行人刘五勤,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院**号。申请执行人刘书英,女,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申请执行人姚汝艳,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农业路*号院**号楼*号。申请执行人何银富,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号。申请执行人高占营,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一路天平花苑**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周艳华,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顺河街********号。申请执行人王璇子、刘五勤、刘书英、姚汝艳、何银富、李海东、高占营与被执行人周艳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驻仲撤字第4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2015)驻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璇子、刘五勤、刘书英、姚汝艳、何银富、李海东、高占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艳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