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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星来与莫洽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星来,莫洽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吴星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819,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莫洽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6,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莫洽同名下的位于斗门区井岸镇房(权证号码:15××2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9月日至2018年9月日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的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