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377-1号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44号。法定代表人钱丽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港区镇长江村。法定代表人郁全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苏州市苏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铃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