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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太保与杨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保,杨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485号原告张太保,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建国,男,1948年4月出生,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保与被告杨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太保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太保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