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雷某甲,居民。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雷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雷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完全有和好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