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中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茂县龙洞沟页岩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茂县龙洞沟页岩砖厂,付云芳,魏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中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茂县龙洞沟页岩砖厂。被执行人付云芳。被执行人魏家国。本院在执行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茂县龙洞沟页岩砖厂,付云芳,魏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小康审判员 :刘 海龙审判员 :三郎木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李 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