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从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应贤诉戴航辉、陈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应贤,戴航辉,陈家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林应贤,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址黎科县德凤镇环城西路大地家园。被告戴航辉,男,住址从江县江中路月亮湾皇朝丽都会所。被告陈家兴,男,住址从江县江中路月亮湾皇朝丽都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应贤与被告戴航辉、陈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应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应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林应贤负担。审判员 刘 燕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