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益坤兰与周芳、刘琪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益坤兰,女,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周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琪,女,200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周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益坤兰诉被告周芳、刘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支倩倩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