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荣川与吴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方荣川,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双银,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告方荣川诉被告吴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荣川以被告吴双银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吴双银偿还货款402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荣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代理审判员 管体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邵业广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到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