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任东风与被执行人 牛龙飞、牛军武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民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任东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牛龙飞,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牛军武,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温民执字第3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龙飞所有的位于温县新振兴路西段昊天花园5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住房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龙飞所有的位于温县新振兴路西段昊天花园5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