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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雅与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66-2号原告:刘雅,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周自明、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严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与被告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