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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邹伟民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邹伟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4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5号。负责人孙庆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荣军,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邹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