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诉被告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66号原告:李海,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力业家园11号503室。法定代表人:王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恒,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海诉被告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