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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洪礼与孙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礼,孙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贾洪礼。被告孙高明。原告贾洪礼诉被告孙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洪礼、被告孙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并非涉案借贷的债权人,亦非涉案借贷的保证人,仅是涉诉借贷的旁证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债权人之间办理过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与涉案借贷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洪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