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万九与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万九,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万九,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万九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确认黄万九享有宗地编号为GP—3—15—1面积3.33亩土地的开发利润”已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黄万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