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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胡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吴兆齐,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自